今天是:2012年05月18日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开目录 > 最新文件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1-11-0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纳税人采取“买物赠物”、“购物返券”等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对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见附件),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有随同销售机动车赠送货物的,可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后写明“(含赠品)”并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纳税人采取“购物返券”方式销售货物,所返购物券在购买货物时应在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金额,并标注“返券购买”,对价格超过购物券金额部分的,应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采取“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货物,应按无偿赠送的相关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施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第十六条同时废止。

 

附件: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

购买方名称:

销售方名称:

发票代码:         号码:                     

序号

货物(劳务)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备注

 

填开日期:          

注:本清单一式两联:第一联,销售方留存;第二联,购买方留存。

文章来源: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补充意见的公告
下一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版权所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滨江东路266号 邮编:610021 蜀ICP备11011929号
推荐使用分辨率:1024×768,IE6.0以上版本浏览本站 技术支持电话:028-86724632 业务咨询电话:028-12366